臺北市辦理商業登記消防安全應注意事項

臺北市辦理商業登記消防安全應注意事項


一、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9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及「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場所應依規定每年辦理檢修申報(甲類場所每年2次、乙類場所每年1次,申報類別及時間詳附件);未依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則依「消防法」第38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二、防焰規制:
 依「消防法」第11條、「公告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版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及施行日期」: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場所管理權人應依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版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未依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則依「消防法」第37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三、防火管理:
 依「消防法」第13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16條: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則依「消防法」第40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四、消防安全設備:
 依「消防法」第6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未依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則依「消防法」第37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五、容留人數:
 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第3~7條: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未依本規則核算之容留人數管制量進行管制時,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之1規定,得禁止其超額使用,如拒不改善者,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辦理,必要時,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直接強制疏散及禁止進入。

 六、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4~6條:符合第5條規定之場所營業前,應辦理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違反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有關歌廳、舞廳或夜總會場所之照明及音響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恢復原有照明及緊急廣播之功能。前項場所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以連動方式設置火警自動警報及緊急廣播設備。違反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備註:
 1.    如場所商業登記涉及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涉及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使用類組更動等情形,則依「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3條規定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2.    相關法規資料請逕上本局網站(www.tfd.gov.tw)搜尋,或電洽本局火災預防科(27297668轉6111、6102),將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