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經內政部於108年3月27日以台內消字第1080821537號令訂定發佈
一、管理權人應依第5條附件二規定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二、依第7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三、倘違反第9條規定,將依第38條第2項規定,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資料下載
/upload/files/%E6%B6%88%E9%98%B2%E5%AE%89%E5%85%A8%E8%A8%AD%E5%82%99%E6%AA%A2%E4%BF%AE%E5%8F%8A%E7%94%B3%E5%A0%B1%E8%BE%A6%E6%B3%95pdf(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