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

祝融的無情讓許多無辜民眾送命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火場中初期的應變能力決定了這生與死之一線之隔,滅火器可說是火場中最普遍、最直接操作使用之滅火設備。滅火器係內政部公告應施認可品目,滅火器進口及出廠應由內政部委託之檢驗機構實施型式認可個別認可,經認可合格,領有認可標示始得使用。滅火器可能因設置環境、使用年限等因素,而出現本體容器鏽蝕、構件故障或藥劑固化、變質等情形,爰滅火器應定期實施外觀性能檢查,以維持正常堪用。為提升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廠商之作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確保滅火器設置後之滅火功能,建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機制,內政部以100年10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00825582號令訂頒「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為瞭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以下簡稱作業廠商)實地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保更換及充填後滅火藥劑品質及後續藥劑回收機制,並蒐集各場所實施態樣資訊,俾利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機制檢討修正之方向,本署以108年7月11日消署預字第1080500884號函頒「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訪視計畫」,針對全國作業廠商進行實地訪視,並隨機抽取經作業廠商檢查完成之滅火器進行檢測。
 

針對前開實地訪視及抽樣檢測滅火器性能結果,本署於10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管理機制會議,嗣以109年7月3日消署預字第1090500917號函發會議紀錄,並據以修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修正名稱: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包括第1章滅火器檢修基準),俾使管理機制能發揮功能,提升其滅火器檢修品質及落實專業檢修之精神,兩規定均已於109年8月21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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