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工使字第1132318485號:有關本市醫院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下 稱公安申報)事宜案
理(附件1)。
二、為維護本市醫院公共安全,請貴公、學及協會轉知其所屬
會員,於受託辦理本市醫療機構建築物公安申報業務,加
強防火區劃、貫穿部防火填塞及防火門窗檢查簽證,另有
關建築物公安申報涉及違章建築者,請依內政部 90年11月
20日台內營字第9067311號函示執行檢查簽證(附件2),
以提升公共安全。
三、另有關「醫院」公安申報及公安檢查不符合現行技術規則
規定者,於本府尚未細訂本市適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
安全改善辦法公告改善方式及改善期限前,應依中央公告
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辦理。